农村自建房转让协议怎么写及农村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会经常遇见转让宅基地的情形。其实很好理解当事人的心理,我自己的房子想卖给谁都可以,难道还有什么问题吗?哎,其中还真的有些法律风险,请您听听宋律师为你慢慢道来。

首先要从我国的土地性质说起。在我国土地性质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另外一种是集体土地。国有土地顾名思义是国家对土地享有所有权,一般就是城市里的土地。另外一种是集体土地,也就是村集体共同所有的土地。按照我们现有的法律规定,国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按照登记所有的原则,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是所有权人。而集体土地是明确规定为集体所有,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土地为集体所有,不得转让给非集体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因此,如果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转让给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那么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行政强制性法规的规定而无效。根据民法典的原则,签订协议需要自愿加合法的原则,签订的协议可能会无效,那么如何规避上述风险呢?

宋律师建议:第一,如果转让给村内的其他成员,可能面临着失去宅基地并且无法再次申请的情况;第二,如果转让给集体组织以外的人的话,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但是涉及的房屋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部分是有效的,另外,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写明,如果涉及到今后拆迁的话,拆迁款的分配方案,比如转让人少得或者不得等情况。因为,主张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主要还是因为涉及今后拆迁如何分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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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的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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