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已经失效的《物权法》(2020.12.31失效)规定,基于保护债主利益的原则,若已经把房子抵押给他人了(包括自然人、机构等),这种情况下已经被抵押的房子,所有人是不得再进行转让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2021.1.1正式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四百零六条中,对此有重大的调整。具体是这样规定的: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综合上述法条规定,现在对于已抵押的房子,即使办理了抵押登记,但作为抵押人,也就是房屋的所有人,仍然能将这套房子再转让给他人。换言之,就算房子设定了抵押,对房子的交易流转也不会造成影响。实际在买抵押房的时候,也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只是需要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物(房子)已经卖给了他人。不过,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在知道了抵押物被转让之后,如果抵押权人能够收集到证据,证明未来债权会存在风险的话,可以要求抵押人转让房子之后,将转让房子的钱优先对自己的债务作出清偿。
所以,《民法典》中经过调整的这个条款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十分重要。往后再发生借款往来和抵押房产、抵押车辆等等的时候,各位朋友就要小心了,它是不影响抵押物的转让和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