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0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1〕45号》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所有的市场主体了(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其中就包括了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没有产生债权或债务,或者个体工商户已经全部将债权债务偿还完毕的,这样的个体工商户才可以通过简易注销登记办理简易注销,没有债权债务的情形包括,没有未结清的清偿费用,不能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保,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全部已经缴纳,有这些情况的个体工商户不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两证整合”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不需要通过简易注销系统进行公示,也不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流程比较简单易行,方便个体工商户注销办理。
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办理的税务方面,没有办理过相关的涉税事项,或者虽然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是没有领用过发票(包括代开发票的情况)、税款都已经缴纳了,没有其他没有办结事项,发票已经缴销,办理了税款结清等清税手续,税务才可以发表无异议的意见。
个体工商户在简易注销的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