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周岁女孩暑假参加训练营时,先后3次被负责人侵犯。事后女孩因一时冲动,在家跑到楼道的窗户处跳楼轻生。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经发布通报称,该负责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江西赣州,14周岁女孩暑假参加训练营时,先后3次被负责人侵犯。事后女孩因一时冲动,在家跑到楼道的窗户处跳楼轻生。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经发布通报称,该负责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来源:大风新闻)

陈女士与丈夫姜先生育有一个女儿。女儿小姜12岁时,就被医院确诊患有重度抑郁症。

今年3月份,母亲陈女士决定在给已经年满14周岁的小姜报名参加当地一家知名的青少年训练营。

今年7月6日,小姜放暑假后,就被送往该训练营。

可到了训练营后,陈女士想与女儿小姜联系时却被负责人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且连接电话都不允许。

当时陈女士还以为是管理规定,所以就没多想!

训练营结束后,本来约定让家长参加结营仪式并顺便接孩子回家的,可不知为何,后来又被改为由训练营包车逐一将每个孩子送回家中。

小姜被送回家中后,行为明显出现异常。陈女士发现不对劲后,就去问其他到训练营参加训练的学生。

从其他学生口中得知,小姜曾被王某侵犯后,陈女士立即回家问小姜到底是怎么回事?这时小姜才说出实情,原来,王某曾三次侵犯了小姜,小姜试过逃跑,但又被抓了回去,且曾向老师求助过也无果。

这时陈女士才反应过来,为什么王某不让小姜接自己的电话;明明家里抽屉里没有胃药,小姜会让王某转达让自己将家中抽屉里的胃药送到训练营给小姜,自己送胃药到训练营也见不到小姜的真正原因。

得知真相后,陈女士带着小姜到派出所报警求助。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小姜事后因不堪受辱、一时冲动并趁家长不注意时,跑到小区5、6楼之间的窗户处跳楼轻生,并造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严重后果。

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发布通报称,王某己被刑拘。

1、有网友表示,小姜明知道家里没有胃口,但其故意让王某转达母亲从家里拿胃药送过来,其实这是小姜向母亲求救的信号,其实小姜还是挺聪明的,只可惜母亲在没有见到的人情况下还没有反应过来。

也有网友气愤的表示,王某这种人必须要判处死刑。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既然公安机关已经发布通报并确认已经依法刑拘王某,那就代表公安机关已经找到证据证明王某有犯罪事实,因此,接下来是怎么量刑而已。

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侵犯妇女一次的,在有期徒刑4-6年确定基准量刑,对同一被害妇女每多侵犯一次的,增加9-15个月基准量刑,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王某侵犯未成年人小姜三次,理论上其行为应当在5年6个月-9年的基础上,从重处罚。

其次,王某明知小姜身患抑郁症,可其却先后3次侵犯小姜并造成小姜因被侵犯而跳楼死亡的严重后果。

刑法第236条第5款明确规定,强奸妇女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意!虽然小姜不是被王某侵犯的过程中死亡的,但只要其死亡与王某的侵犯行为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就是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也就是说,是因王某的侵犯行为造成小姜跳楼轻生的,其基准量刑已经不再是有期徒刑4-6年,而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最高可以判处其死刑。

最后,训练营管理者对此应当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14周岁的小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训练营参加训练期间,管理者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可管理者不仅没有尽到保障义务,在小姜求助后老师也没有伸出援手,虽然是老师的个人,但训练营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3、也有网友气愤的表示,小姜向老师求助,老师为什么不报警、为什么不告诉家长?这是“共同犯罪”。

那么大家认为,被求助却不管不顾的老师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么?欢迎大家讨论!

14周岁女孩暑假参加训练营时,先后3次被负责人侵犯。事后女孩因一时冲动,在家跑到楼道的窗户处跳楼轻生。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经发布通报称,该负责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14周岁女孩暑假参加训练营时,先后3次被负责人侵犯。事后女孩因一时冲动,在家跑到楼道的窗户处跳楼轻生。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经发布通报称,该负责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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