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服刑人员被判刑后,家属经常会听到“坐牢影响三代”这样的说法。这里的所谓的“影响三代”主要指对服刑人员本人、子女和父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子女高考、公务员、征兵政审以及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的就业限制等方面。
一个人被判了刑,就有了前科留下了案底。对自己和家庭主要成员的影响还是很大,既然刑事案件案底影响这么严重,那么案底可以消除吗?
一、有刑事前科可以取消案底吗?
我国目前的刑法制度是没有消除前科的,也就是说只要犯了刑事案件被判刑了,就一定会留下案底,且无法消除。
二、有前科对服刑人员就业的影响
一般来说,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被剥夺的一些权利(政治权利除外)就已经恢复了,跟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实际上,出狱后服刑人员在就业、出国、参军、就业等方面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入党、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参军等都是不可能的。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案底的人员得从事以下职业:
1、公务员系统: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构、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系列管理单位以及参军入伍等;
2、司法系统:包括法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人民法院书记员、人民监督员、警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
3、事业单位:教师、医师、会计、注册会计师、记者;
4、公司高管:公司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破产管理人;
5、保险、证券类职业:期货从业人员、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人员、保险精算师、保险营销员、证券从业人员、拍卖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此外,目前国内的网约车平台和外卖平台都会对注册从业者身份信息进行审核,有犯罪记录的都不通过。
三、有前科对家属的影响
服刑人员前科对家庭主要成员的影响有点像古代“株连九族”的陋习,随着社会的进步,对家属的影响越来越有限,但是不会一点影响都没有,对家属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子女的高考、参军、公务员政审方面。
1、报考公务员的影响
《国家公务员录取暂行规定》第七条(13)“报考政法机关的,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因犯罪被杀、关、管、押者;(报考政法机关的,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这条只是针对报考政法机关公务员的限制,也就是报考其它单位是不会因亲属判刑受到影响的。
2、参军政审的影响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中规定: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不得征集服现役。
根据这条规定,本人被判过刑,近亲属只要没有包庇报复言行原则上不会影响他们参军。
因为参军,除了自身通过,还有一个“政审”,它通过才能当兵。当兵的政治审查主要强调参与考评的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父亲或母亲受刑事诉讼追究责任的情形,原则上并不影响子女个人通过政审,也就是说即使正在服刑的都可以。
在实际执行中,需要和当地的派出所居委会打通关系,原则上是可以通过的。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往往由于负责政审的单位怕承担不可预料的风险和责任(假如某人服役期间犯事,负责对他政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要追究责任的),恐怕会人为地制造一定的困难,一般都会成为影响录用的重大因素。
四、未成年人服刑会留下案底
法律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未成年人犯罪是会留下案底的,不过未成年人的犯罪资料非司法机关办案不得调阅。
简而言之: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犯罪也是会留下案底的,但不会因此限制入伍、公务员、就业等,基本就跟没事一样了,这也是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五、谁能查询服刑人员的案底?
对于一般违法记录,除本人需要去申请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律师、司法机关办案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外,其它人是查询不到的。
1、 国家机关查询: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当然仍然应当履行相关手续。
2、 律师在犯罪记录查询上的权限
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
3、普通公民的查询权限
普通公民不得随意查询他人犯罪记录信息。确有必要查询他人犯罪信息的,应当根据信息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相应的书式材料(主要是查询的用途),经审核通过后能进行相关犯罪记录查询。
犯罪记录信息的管理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进行。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多专家呼吁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因为有案底,什么都做不了,去哪里都是处处有刁难,处处受歧视,哪里都不要有前科的人,生活温饱、经济来源都没有了……刑满释放后,管教说好好做人,可是出来以后看到的和想的天差地别。”
这是很多服刑人员和服刑人员家属经常遇到问题。
近些年来,两会一些代表委员的提案都在关注前科制度。肖胜方、朱征夫等代表委员们建议设立的前科消灭制度。虽然困难重重,但是至少在重要场合,这些代表委员的发声,让社会更加关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的生活、就业等各方面,对于减少服刑人员再次犯罪有很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