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夫妻一方借钱导致配偶莫名背债的情况,在司法实践当中时有发生,可以说是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明明自己没有借过钱,却被当成了被告起诉,其实这源自于一个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算是夫妻一方个人的借贷行为,往往也会与家庭产生关联,但是配偶需要承担债务需要满足下面这三种情况。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共同签署借条或事后对债务进行追认
不论是共同签署借条还是事后对债务进行追认,其核心在于,夫妻双方对于借贷事实的了解以及一致的意思表示。
事后对债务进行追认的情况有多种情况,例如:配偶曾偿还部分债务、将借款打入配偶银行账户等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虽然是夫妻一方个人的借贷行为,但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所实施的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视为依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也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对于日常生活需要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三大标准:
首先,八大类范围。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列举的城镇居民家庭消费八大种类,即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务等。
其次,相当性标准。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应与家庭生活状态等大体相当。同时根据夫妻双方的身份、职业、资产、收入等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再次,必要性标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家庭日常的必要消费,即刚需而非奢侈消费,如饮食服装、日用所需、老人赡养、子女教育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生活消费更加多元化,夫妻共同的生活支出已经不仅局限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均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
例如:夫妻一方用于共同出游所欠债务、夫妻一方用于公司经营所欠债务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