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税制是于1994年确立的,当时确立该税制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制定出了我国现阶段实施的税法体制结构,主要表现在:
(1)流转税占主导地位的税收体制。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中占主体税种的是流转税,包括对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分配劳务征收的增值税;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特定行业征收营业税等。在近10年的实施过程中,我国的税收收入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年均增长1 400多亿元。1994年全国税收收入5 126亿元,1999年突破1万亿元,到了2001年全国税收收入突破了15万亿元,2003年达到2万亿元。在连续增长中,流转税的增长一直处于主导地位,2001年流转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9.3%。
(2)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并存。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原先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三税合并成一税,统一开征个人所得税;将原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开征企业所得税,以适用于内资企业。同时,原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继续执行,形成了“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种所得税并存的现状。将所得税分设为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主要是考虑我国开放初期,有利于吸引外资,鼓励外资机构来华投资。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中处于与流转税并重地位。2001年,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3.9%。
(3)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农牧业税为流转税及所得税的必要辅助税种。
(4)税务征管实行分级财政管理,由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征管体系和金库体系分别负责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及收入入库工作。
1.2 我国税制中存在的问题
(1)生产型增值税抑制投资增长,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国内产品竞争力的提高;流转税中消费税及营业税的有关政策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变化,不利于刺激消费需求和经济结构调整。
(2)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税制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不符合世贸规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抑制国内投资,影响企业深化改革。
(3)个人所得税税制与经济发展、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很不适应,其组织收入与调节分配的功能受到抑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高收入阶层调节不力;二是在个人所得税制中,还存在着应税所得额确定不合理,不能适应收入形式分配多元化的现实及申报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基于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新情况,以加入WTO为契机,结合我国内外经济发展情况,建立一套与国际税制相符合的税收制度,有利于保护民族工业发展,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能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这就需要加大税收政策调整力度,确定好总体思想,做到抓住重点分步推进,全面改革我国目前税收制度。
(4)税收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的表现是税法立法层次低、权威性差。多数税收法律法规是以条例的形式发布,很少有正式立法;同时,由于立法层次低、立法程序难以保证,法律漏洞问题严重。
2 现行税制改革的措施
2.1 流转税的改革问题
(1)增值税。一是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进行增值税改革的时候,应首先把一切商品与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其次把现行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最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界限的存在,在客观上阻碍正常的经济交易,从长远看也有取消的必要;二是进一步完善进口环节增值税收制度。在进口环节,应取消增值税与关税同免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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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费税。一是应重点考虑一些税基广,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水平的非必需品如高级皮毛、皮革制品、高档古玩作为首先扩征的对象;同时,对于一些高档的消费行为如歌舞厅、游艺厅、夜总会、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按摩房等应纳入征收范围;二是对生活必需品和日用消费品应调出消费税税目,如部分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有些如进口洋酒等,应调进消费税税目;对大量浪费不可再生资源又污染环境的产品征收消费税,如含磷洗衣粉、电池、一次性木筷、塑料制品等应当征收消费税或开征环境保护税;三是调整纳税环节,应当改价内税为价外税,以真正体现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
(3)营业税。一是适当降低营业税的税率,尤其在金融保险业,过高的营业税税率会对国际间的资本流动产生消极影响。随着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外国金融机构大举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使我国金融业更处于劣势,在改革中应给予必要的保护。但对娱乐及服务业中的高消费应提高税率;二是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不可能马上转化为增值税,只有在原有基础上作逐步的改革。在征税范围上应先在建筑业、交通业中执行,与增值税改革相衔接,分步消除营业税与增值税交叉重叠的问题。
2.2 所得税的改革问题
(1)个人所得税。一是提高起征点。目前起征点虽然已达1 600元人民币的标准,还应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于工薪收入等勤劳所得在免税额中至少应当考虑几项扣除:生计扣除、赡养扣除、抚养教育扣除、医疗扣除、临时困难扣除及通货膨胀扣除等,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二是转换征税模式:应将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转变为以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三是严格减免项目,防止税源流失。
(2)企业所得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统一的纳税人、税率、税基和相对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所得税制度。一是将现行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扩大征税范围,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二是税收优惠从总的来讲,应建立起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最终过渡到产业优惠的税收优惠制度。按这一原则,目前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的地区优惠应该取消,暂时保留对“老、少、边、穷”地区的税收优惠;三是正确确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两者的税率目前一般都认为应采取折衷方案,即25%左右。但为了维护我国税收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现新占税法的平稳过渡,对外资企业可设置2~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对外资企业实行新企业新办法、老企业老办法。
2.3 新税种的开征问题
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对一些条件成熟的税种应予以开征。当前应当考虑开征的税种有以下几个:
(1)开征社会保障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加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避免地产生企业兼并、破产等,这就要求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解决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应比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开征社会保障税。
(2)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可避免社会成员间收入过分悬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3)开征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税的开征可合理调节收入,限制投机,强化交易管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4)开征环境保护税。开征环境保护税,实际上是将环境污染的社会治理费用消化到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
2.4 税收法制的建设问题
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应着重构建完整、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
( 1)加快制定《税收基本法》的进程。在立法过程中,应明确把税收的职能与作用,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种设置的原则,税务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行政执法规定、税收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税务司法保障、社会协税护税等重要内容都纳入其中。
(2)对一些通过试行比较成熟的税法法规可以按立法的程序上升为法律,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已具备了立法条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已具备了统一立法的条件,应尽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