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条文】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客体的规定。
【精解提炼】
一、知识产权的属性和特征
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一样具有私权属性,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财产权,属于民事权利范畴。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其内容与特征区别于物权及债权。知识产权是基于无形客体产生的民事权利,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虽然知识产权也具有人身权性质,如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但主要还是表现为财产属性。知识产权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精神财富,是创造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其特征主要体现为:
1.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知识产权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才能产生、取得、行使并获得保护,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均不得创设新的知识产权权利类型。
2.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在客观上是无法被人们实际占有和控制的无形财产,这是知识产权最根本的特征之一。虽然智力成果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予以展现,但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并非载体本身,而是其所体现出的技术、表达、商誉等。本条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客体,作品、发明、商标等皆如是。
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民法典》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具有专有独占之权,强调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具有绝对性,即未经法律规定或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同时存在。
4.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普遍具有时间性的特征,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这一知识产权即消失。
5.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即一国只保护根据本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而不保护依他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客体及权利
《民法通则》将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中。与之相比,《民法典》明确规定的知识产权客体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