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最高院发布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取消了24%年利率,改为一年期LPR的四倍,大大减少了法定保护的民间借贷利息。新规下借贷利息执行标准如下:
1、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一年期LPR的4倍)。
2、借款合同成立于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分两种情况:(1)自合同成立之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最高不超过24%的年利率;(2)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新规的标准计算,即最高不能超过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当前为3.85%*4=15.4%)。
我举个简单例子给大家说明一下:
2017年1月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24%的年利率计算利息,借款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若借款人在2021年1月31日未还款,出借人于2021年2月1日起诉,那么借款期间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自2017年1月1日到2020年8月19日,按照24%计算利息;
(2)自2020年8月20日到2021年1月31日,按照不超过2021年1月1日一年期LPR(即2020年12月公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年利率为15.4%)的4倍计算利息。
另外需注意的是,民间借贷规定规制的范围都是“民间”借贷,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比如银行)等放贷不当然适用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