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小强热线)
现场视频显示,事发在晚上20时36分,事发地点是离人行道斑马线附近的一处位置。
一名身穿红色上衣的女子因孩子不听话、坐在马路中间处哭闹了起来,用双手拉着孩子起来过马路。
可拖拽走了几步后,孩子还是不愿意起来。女子一气之下,直接撒手不管,并自行走到马路对面处。
可奇怪的是,女子走到马路对面并回头看向孩子时,明明有一辆右转弯的黑色机动车向孩子驶来,女子却没有立即上前叫停机动车,并又继续向前行走。
直到躺在地上的孩子被黑色机动车从其身上碾压而过,并发出惨叫声时,女子才拼命的跑向孩子。
但这时黑色机车已经从孩子的身上碾压过去了。
也就是说,女子走到马路对面并回头看向孩子,其实还有机会阻止悲剧发生的,可其却还是没有发现。
1、有网友气愤的表示,黑色机动车都亮着两个车灯,这都没看到?再说了,任何原因都不能让孩子躺在马路中间,这家长怎么当的?害人害己害孩子!
也有网友表示,河北一家长带孩子骑自行车时,让孩子在马路中间骑行,我都已经觉得够粗心大意了!这个家长简直有过之而无不及!用枉为人母来形容也不为过!最让人心疼的是孩子和机动车驾驶员。
还有网友不解问,机动车驾驶员不会要承担责任吧?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作为孩子的家长,对孩子一定要有耐心。即便孩子不听话,也要保障安全的情况下,严加管教。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18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不可否认,有些孩子有时候会因吵着买东西等原因,在外面和家长闹情绪,这是很正常的情况,而作为家长可以适当予以管教,但绝对要注意安全,否则,就是存在严重的过失。即未尽作为家长的义务。
其次,黑色机动车驾驶员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关键要看交警的认定,但即便是没有过错,黑色机动车驾驶员也要为此承担10%以下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从现场视频来判断,黑色机动车当时是右转弯,车速并不快,且孩子躺的位置离转弯处太近,可能会是司机的盲目,因此,司机确实有点不走运。但即便交警认定其无过错,也要承担10%以下的责任,但买了保险则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最后,孩子的家长涉嫌过失犯罪。
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事发地点是车来车往的机动车道,家长作为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将孩子放在机动车道上躺着会造成孩子被过往车辆碾压的后果,可其却因疏忽大意自信不会导致这种后果的发生,因此,家长的行为存在过失,但只有造成重伤以上后果才构成犯罪。
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33条同时还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简而言之,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即只有过失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公安机关才会追究刑事责任。
3、最后,希望各位网友们务必要引以为戒!即孩子不听话、闹情绪时,作为家长务必要冷静理智处置,切勿冲动,更不可因任何原因置孩子于危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