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新房的过程中,签订购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时就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作为开发商来说需要承担违约金的主要有三个方面:
1,逾期交房、逾期办理两证
按照物价局的有关规定,交房的日期是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或开发商通知交房的日期为准。也就是说,如果在上述日期内不是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交房不成的,就应视为逾期。
2,规划、设计擅自变更
实际交付中,变更规划、更改住宅公用部位设施、导致园区的绿地花园没了、公共停车位被无端占用等等。
购房者们一定要注意样本合同中“广告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字样部分,把开发商的规划作为补充条款写入合同,并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较高违约金。
3,单方解除合同
关于单方解除合同,购房合同中一般约定,违约金不超过房屋总价的20%;如果仅仅签订定金协议,交完首付,一旦违约,则仅仅损失定金部分,首付可以要求对方退还。
作为购房者来说,如果是因为购房者本身的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履约,那么责任应该由购房者自己来承担。当然,如果购房者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也可以同开发商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其他的办法来减少这笔金额。
二手房中的违约金
二手房买卖中出现违约的情况十分普遍,主要是由于两个方面:第一,房屋价格高,稍微有点波动,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可能会发生违约;其次,房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买卖过程相对复杂,付款方式多,付款步骤长。
我国房屋实行登记制度,卖方需要为买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而且办理时,一般双方都需要到场。在整个程序中,稍微有一个步骤不对,就会出现纠纷,继而引发违约的情况。
就具体违约情况而言,一般分为:卖方违约和买房违约
卖方违约:
卖方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
卖方不按时交付房屋;
卖家不签收定金;
卖方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
卖方直接毁约。
买方违约:
买方缺少支付能力;
买方不愿赎楼;
买方不愿支付房款;
因贷款政策变化原因导致买方无法买房。
如果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一般合同中都会有违约条款,违反了违约条款,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定金和违约金都属于违约责任。法律规定,违约金的约定不得高于合同总标的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