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为规避限购借名买房,私下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有效?事后借名之人能否据此诉请法院要求出名之人过户?
答:一般情况下,该协议有效。法院支持过户,但是过户时实际出资人须不再被限购,且如有贷款,需要一次性还清后方可。
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如不存在合同法意义上的效力瑕疵(如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系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且未被追认、系无权代理未被追认、恶意串通等等),且规避的只是地方限购政策,而非国家层面为遏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出台的打击炒房的政策(最高法近期案例认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一般会被上海法院认定为有效。
但是合同有效仅产生债权效力,当事人并不必然因此获得物权,如借名人诉请法院要求将房产过户到本人或本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则须其本人或本人指定的第三人此时不在限购对象之列,且如房屋以按揭方式购买,尚有抵押贷款未获偿还,则法院考虑到判决须具可执行力,一般会在庭审中向原告确认其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是否能够一次性付清,得到肯定答复后,再判决原告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一次性向第三人银行付清贷款,银行和被告(出名人)协助办理过户。如其本人仍在限购之列,则法院一般释明原告变更诉请为解除协议返还房款及利息,否则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