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审理活动中, 经常会遇到一方的当事人缺席判决的情形, 可能是由于多种情况的原因而导致的, 当然如果是有正当理由的, 是可以申请延期审理的, 这并不是我们所说的缺席判决。并且在实际的生活中, 缺席判决的一般是被告方, 原告很少会因为缺席判决而丧失对自己实体及诉讼权利的保护。当然, 原告也会因为一些特殊的情况以及 对自身利益的考量,而选择缺席, 如果具备法定的条件有可能被法院视为撤回起诉。 我们主要想谈的,还是关于被告方缺席判决的情形, 当被告方选择缺席审判的时候, 可能会对被告方存在哪些不利的影响。
当被告经过法院传票传唤, 也就是经过正当的诉讼程序进行通知, 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 法院是可以缺席审理以及做出缺席判决的,这是《民事诉讼法》144条的规定。至于被告方到底要不要选择 缺席审理, 这需要看具体案件事实情况以及证据的部署, 如果原告方他提出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 或者说他提出的主张在法律上不能够得到法律支持, 具体说原告一定会败诉,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方,完全可以选择缺席审理活动, 并且这样的选择对自己并不会造成多少不利的情况。
此外还有其他情况, 被告也是可以选择缺席审理活动呢。比如说,在看到原告的诉状及相关的案件事实和证据, 无论被告是否选择出席审理活动, 被告都要承担败诉的法律结果,并且在真实的利益上也不会造成多大的影响,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方是否选择出席是庭审活动并不会造成多少实质上的影响。 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 人们选择做什么事情,做出何种安排基本上都会建立在理性的驱使下追逐自己更大的利益。就像我们所说的, 这个世界上并不是所有的热闹都需要你参加,在经济学领域,也存在一个经济理性人的模型,人毕竟是趋利避害的动物嘛。
最后, 我们在具体的谈一谈真正涉及到被告方切身利益的缺席判决所 造成的影响。 一个完整的庭审活动, 它包括庭前会议以及在庭审过程中需要法庭调查、出示证据、交换证据、举证、质证、合议庭谈论等等环节, 如果被告方缺席了庭审活动, 某种程度也意味着被告方 将要放弃举证、质证、辩驳、提出意见等各项权利的机会。如果是这样的话, 可能对被告来说即使自身存在一些有利的情况, 可能也无法有效地提出证明和自我维护,当然有些被告即使参加庭审活动也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相关的质证、申述意见。因而, 一旦被告选择缺席审理, 在很大程度上也意味着将要承担更大风险的败诉结果。当然,很多人也不了解缺席判决的法律风险及后果承担 , 一旦判决生效, 就要面临强制执行的可能,很多被告实际上并不是特别了解。
对缺席审理和判决这个事, 身为被告一方可能承担的风险更大,因而 是否选择出席庭审活动, 作为被告一方还是要经过深思熟虑,考虑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