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1:《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之后,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仍然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有些人可能会纳闷,“扶养”是不是“抚养”的错别字。并非错别字,而是“扶养”的外延更广,这里的权利人包括了需要“抚养”的未成年人、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和其他与受害人形成了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变化在于: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不再单独保留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称谓,将原有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两个称谓,统称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这一个称谓,即现行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数额=根据原来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得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数额+根据原来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仍然存在,而且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计算方法与《民法典》施行前一样。
观点2:民法典施行之后,受害人死亡的,不再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民法典》施行后,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是否有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民法典》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受害人近亲属无权再主张被扶养人人生活费了。其实,这是对《民法典》第1179条的误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形式上看,《民法典》第1179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确定没有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但是,并不代表《民法典》取消了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
为配合《民法典》实施而修改后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增了1条,作为第16条,明确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并且原样保留了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计算方法的内容。
很简单的道理,如果《民法典》取消了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那么,专门为配合《民法典》实施而修改后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就绝对不会再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更绝对不会再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为配合《民法典》实施而修改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其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是对《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标准、计算方法的细化和解释。
2020年12月23日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但是《民法典》第1179条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没有规定受害人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而且为配合《民法典》实施而修改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删除了原来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受害人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所以,《民法典》施行后,受害人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就确实是是彻底废止了,不得再主张该权利,只能主张原有的丧葬费本身。其实正常来讲,丧葬费本身就包括了受害人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所以,现在取消了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是纠错,回到正常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