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会议、接待等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一般为5~10 平方米/人。
2、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3、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
4、不宜建造一、二层建筑,市级小于6000平方米,县级小于2000平方米不宜单独建设。
明确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
S=[A+B+(A+B) ×9%]/K+C
式中:
S—总建筑面积。
A—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
B—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
K—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