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4日晚,被告人徐某和李某等人到新干县某夜宵店吃夜宵,两人在吃夜宵时均喝了啤酒。次日凌晨2点左右,徐某驾驶李某的小轿车搭载李某去接朋友,在返回夜宵店的途中被新干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巡逻队员发现异常。经巡逻队员盘查,徐某当场承认了酒后驾车的事实。经检测,被告人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14mg/100m1。后徐某于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新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徐某和朋友在某宾馆楼下吃夜宵时喝啤酒。之后碰到了下班回家的李某等人。徐某向李某索要车钥匙后驾驶李某的越野车搭载李某等三人由北向南沿105国道行驶,行至箱包城附近时,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所驾车受损。经新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9mg/100ml。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两次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分别为192.14mg/100ml和157.9mg/100ml,均已超过80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二次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其中一次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况,该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