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赔偿标准价格及2024年宅基地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是村民建房使用的土地,农村宅基地被征收以后,村民可以获得补偿吗?可以获得哪些补偿呢?

宅基地所有权归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归村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归属于村民。宅基地被征收后,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必然会相应地被征收。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被征收后,有三种补偿方式,分别是: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三种。不论是哪种补偿方式,都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补偿,给予的补偿应当是公平、合理的。除此之外,征收部门还应当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其他费用。那么上述三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该如何选择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1、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这种情况适用于本村集体土地并没有全部被征收且本村还有新的宅基地可以批给被征收人,如果满足上述条件且被征收人愿意选择此种方式安置时,可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征收人自建房屋,但对于原来的房屋仍然要给予房屋的补偿。

2、提供安置房

在土地被征收后,很多地区的政府更倾向于以提供安置房的方式安置被征收人,安置房可能会根据原来房屋的面积、价值进行安置,安置房会替换相同价值面积的原房屋产权。房屋安置的地点一般是就近安置。

3、货币补偿

宅基地及农村村民住宅依法被征收后,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主要是按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加上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一般情况下,房屋的价值会按照房屋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农村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的,也可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各地区的宅基地的区位价格不一、各地的房屋价值、各个被征收人的房屋重置成新价也不统一。拆迁补偿没有统一标准,地价不统一、房价不统一。

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相关部门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居住情况、宅基地的位置等来综合确定。不论宅基地和房屋补偿价格的标准如何,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方式均是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价格。同时也要注意:和相关部门谈补偿时,针对房屋的补偿项目不要遗漏了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乃至于室内装饰装修等费用,如果是商铺,还可能有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

不论选择哪种方式,都不能违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原则:也就是说征收补偿要做到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房产总体价值不降低

近年来,许多农村地区一直在统一规划新农村地区。这是指一些村庄的基础设施差,地理位置偏远,人口少,流出量大等事实,以合并多个村庄,搬迁并计划统一建设。建成后,街道宽敞,笔直,房屋典雅,环境整洁美丽,还有公园广场,超市,学校等公共设施。如果任何一个村庄面临着新农村的统一规划,村民们也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用于拆除旧房屋。

如果我们的永久居民已经搬出农村,但是村庄里仍然有我们的宅基地和房屋,那么在征地拆迁或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应该如何补偿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让我们看看如果我们不进行户口登记,我们在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中享有什么权利。目前,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提出了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的“三权分离”,只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资格获得宅基地。就是说,搬出户籍后,他们将不再有资格获得农村宅基地,但地面上的房屋是他们自己的私有财产。根据有房屋土地的原则,我们有权使用宅基地。

如果农村宅基地和房屋面临征用和拆迁,则给予的补偿一方面是对房屋产权的补偿,另一方面是对房屋所有权,资格和使用权的补偿。可以看到,如果我们面临拆除,我们的宅基地和家乡的房屋当然可以得到补偿。房屋的产权应得到充分补偿,所有权的补偿应由村集体支付,因为我们没有资格权,也没有补偿这部分的权利,但也应提供使用权。

应该补偿多少,以及是否分配一套安置房。这将必须由村集体讨论,并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批准。在正常情况下,将给予一定的补偿,但补偿的人数将少于在其村庄中注册为永久居民的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法律规定实施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基本有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根据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

第二种方式:拆迁人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组织拆迁。

村民委员会实施的宅基地腾退行为,不属于村民委员会可以决定的事项,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也没有法律规定和授权。

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指的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村民享有自治权并不意味着村集体的所有事务均可以由村民自己进行管理和实现,而是有权限和范围的限定,其首要因素就是要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搬迁腾退的实质就是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即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统一进行项目建设。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应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涉及房屋征收的,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村委会对宅基地的腾退行为并未依法取得相应手续,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一些腾退项目,声称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二十四条之规定实施,而实际该条规定的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是指对宅基地的使用分配和调整等事项。村委会实施的宅基地腾退行为,即宅基地的收回行为,收回必然导致房屋被拆除,并非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因为腾退以后,宅基地不再安置分配给村民使用,而是进行其他的项目建设,显然不属于“使用”范畴。由此可见,腾退行为不属于村民的自治范畴。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的房屋被腾退、被非法强拆是村民非法“自治”的结果,侵犯了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针对以上不同的方式,农民朋友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要看清拆迁主体、程序、注意搜集项目信息,切勿超过诉讼时效或起诉期限。通过合法途径,依法获得公平、合理、合法的安置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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