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证复审流程需要什么及叉车证满四年复审流程

关于全国通用叉车证怎么考在哪里可以报名、考试的流程:
一、报考叉车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18周岁以上且55周岁以下;
2、身体健康且满足从事叉车操作作业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拥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有与叉车操作作业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如不懂就需要先培训)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7、个人不可以直接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名考叉车证、这个需要企业提出审请或由专业指定的叉车培训学校才可以报名。

二、关于叉车证发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局颁发(2019年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加盖有省事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作业证专用章(2019年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证件录入持证人信息,全国联网查询,全国通用,异地复审。

三、关于叉车证的复审:

叉车特种作业人员证每4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用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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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证样本(驻马店远大职业学校提供)

四、关于叉车培训课程的内容:理论和实操
1)叉车理论培训内容:叉车概述,叉车的动力装置,叉车的传动装置,叉车的转向装置,叉车的制动装置,液压系统,叉车的工作装置,叉车的电气系统,车架与车轮,燃气叉车,叉车的安全驾驭技术,叉车的安全管理与安全使用技术,叉车的维修与保养,叉车故障的诊断
2)实操训练:叉车基本操作技能训练,平路坡道的换档操作技能训练,方向盘操作及转向训练,低位、高位举升训练,叉车出入库驾驶训练,道路加强训练。

3)叉车面试考试、主要考人员是否是本人考试、是否为精神正常、从而杜绝考试作假。所以说网上真接办的叉车证是不可能的!只能好好学、自己考试。

五、叉车证实操需要考试什么内容?

1:叉车在企业的物流系统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物料搬运设备中的主力军。叉车驾驶员实操考试内容分两大项,桩考和路考。
2:桩考使用规定的桩杆在预先设定尺寸标准的场地,按规定的行驶线路行驶和操作。
3:又分成场内“8”字行驶考核和叉载“工”字行驶考核两项,每项均采用50分制和失误扣分的形式进行考试。
4:路考按照特定的行驶路径进行行驶操作,分为“合格”或“不及格”两种成绩。
叉车证报考条件和需要准备的资料:

1、身份证的正反面和毕业证书的复印件各2张(要求初中或初中以上的学历)

2、2寸蓝底照片两张

3、报考年龄在18-55岁

4、填写考试申请表,健康证明表要完整无涂改(按填写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6、叉车特种作业培训机构申请办证程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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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培训考试流程(驻马店远大职业学校提供)

质监局(2019年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的叉车证是四年复审一次,大家考取到叉车证后,一定不要忘记复审,为保险起见,小编建议提前2-3个月准备叉车复审所需的资料,以免耽误复审日期!!!

7、全国叉车证真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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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考试题库(驻马店远大职业学校提供)

学员在叉车证的考试中、如没有经专业系统培训考试是很难过的!这个考题的提前学习很重要!

8、全国叉车证审证流程:

叉车年审需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原质监部门)提交审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取证申请表》;2、照片两张;3、身份证复印件;4、操作证原件;5、本人亲自参加培训结业单。叉车驾驶证属于特种车辆驾驶证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去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按照规定,叉车驾驶证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复审,持证人员应当在证件期满1个月前申请复审,逾期不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主管部门将给予注销作废处理。

9、问题:没叉车证上岗怎么处罚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10、叉车牌照:叉车上牌需要什么手续?在哪里上牌?

“叉车上牌根据当地要求,一般需要叉车合格证、叉车出厂检验报告、叉车各受力件报告(叉车需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准备好这些材料,即可上牌及年检。叉车是厂内机动车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叉车是要上牌的,叉车只能在企业行驶,不准上公路行驶,为了更好的管理特种设备,所以叉车上牌是必然的。”下面是一个关于叉车的处罚样本通知。


通 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使用单位场(厂)区机动车使用时,需要到当地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登记、检查及上牌。若未到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登记,一经发现查实未办理相关叉车上牌手续将对使用单位进行查处(罚金:3万-30万,封场(厂)整治,工信部官网通报)。

鉴于双方长期友好合作,我司特发函通知提醒贵司及时完善国家规定的相关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司可免费提供相关设备资料。

特此通知!


11、关于叉车培训:

叉车培训课程,一般是随到随学,学会为止,免费推荐就业!全国通用叉车证正规考试要求:

1,每批考试不限制人数,报名就统一安排考试,不接收文盲,叉车实践操作学会即可参与报名考取叉车证!

2,年龄18-60岁之间,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报名时携带身份证、2寸白底彩照2张、毕业证、体检表(报名后发体检表自行去医院体检)

4,报名提供题库及考试内容,考前可手机登陆真题演练

5,报名后等待电话通知考试,每月至少2批

6,考试为上机理论做题,100道题,70分及格(实操一样为70分及格)

7,上机考试未通过者,免费安排补考。

8,叉车证VIP班

叉车培训授课内容:

叉车的基本构造及原理,驾驶技术,实际操作,日常,理论课:车辆构造及工作原理,车辆的使用性能、技术及其故障诊断、厂内运输规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法律法规。实操课:驾驶操纵装置运用、驾驶操作、一般道路驾驶、特殊道路驾驶、倒桩、叉载装卸、车辆及故障排除等。

叉车培训课程大纲:叉车的基本构造及原理,驾驶技术,实际操作,日常,理论课:车辆构造及工作原理,车辆的使用性能、技术及其故障诊断、厂内运输规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法律法规。实操课:驾驶操纵装置运用、驾驶操作、一般道路驾驶、特殊道路驾驶、倒桩、叉载装卸、车辆及故障排除等。
叉车培训课程要求:
  1、学员可以随报随学,不受开班时间的限制。
  2、实行训练实时制,保证每个学员都有充足的上车练习时间。
  3、以全程实际操作为教学手段,培养驾驶技术过硬,操作(叉货)熟练,懂得日常保养和维护的叉车驾驶员。
  4、使学员全面掌握理论知识、安全知识、交通知识、法规法则以及职业素质,教育培养学员应急排故能力。教练车多样化,使您无论操作何种叉车都能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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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1)驾驶技术:驾驶装置的认识和运用技巧,驾驶前的准备工作,驾驶姿势,目标选择,点火,平地起步,坡度起步,换档与行进,倒库,转向,载货上下坡的操作等。
  (2)操作技巧:叉车工作装置的认识和运用方法,货物装运安全知识,货物的叉取,起升,降落,堆码和搬运作业等。
  (3)保养和维护:内燃叉车(柴油机)发动机、底盘、工作装置、电气设备的认识。各种燃料、油料的认识和使用,日常保养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方法。
  温馨贴叉车工作安全要求
  1.门架不得有变形和焊缝脱焊现象,内外门架的滚动间隙应调整合理,不得大于1.5mm,滚轮转动应灵活,滚轮及轴应无裂纹、缺陷。轮槽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尺寸的10%。
  2.两根起重链条张紧度应均匀,不得扭曲变形,端部联接牢靠,链条的节距不得超出原长度的4%,否则应更换链条。链轮转动应灵活。
  3.货叉架不得有严重变形,焊缝脱焊现象。货叉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缝开焊现象。货叉根角不得大于93°,厚度不得低于原尺寸的90%。左、右货叉尖的高度差不得超过货叉水平段长度的3%。货叉定位应可靠,货叉挂钩的支承面、定位面不得有明显缺陷,货叉与货叉架的配合间隙不应过大,且移动平顺。
  合格的叉车培训如下:
  1、随到随学、教会为止。
  2、每天培训时间让您有极大的空间操练。
  3、教练服务好、使您无论操作、叉车考试都能得心应手。
  4、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收费使培训更规范、更安全。
  5、掌握驾驶技能还让并学会叉车自我维护和排故能力。
  6、设立就业服务窗口–推荐就业。



12、叉车工的待遇前景怎么样?

A回答:叉车司机发展前景还是很不错的。不管以后社会怎么发展,都不用担心失业问题,毕竟开叉车还是需要一定的技术基础的,一般人无法替代。而且照目前叉车司机的薪资水平看,叉车司机的待遇也是想当不错的。叉车司机属于特殊工种,要送持证上岗,叉车学好了,在大厂里面开开叉车,工资待遇好,而且工作环境相对比较轻松,是一个不错的职业选择

B回答:负责任的告诉你叉车司机的发展前景是十分广阔的,开了七八年叉车了,现在平均工资也有七八千,风刮不着雨淋不着,觉得还可以,你想要是想学,到驻马店远大职业学校了解一下。
C回答:会开叉车找工作,比没技术的人要好找些,但最好有叉车司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因为学会开叉车比较快,但考证比较麻烦。
工资待遇:地区不同、企业不同、工作量不同、技术水平不同都是不同的,给你个参考吧4500-9000元/月。‍一般工厂采用计件的工资高一些、也是就多劳多得、现在拿固定工资己没有什么意思了。

13、全国各省市叉车证考试培训在线报名网址:


http://www.zmdsjob.com/article/info.php?id=6212、这个是培训考试的机构)

14、全国叉车证在线查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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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http://www.cnse.gov.cn/

叉车安全管理人员练习题

1、 机动车拖带损坏车辆时,被拖带的车辆,由正式驾驶员操纵,并在醒处设置“注意安全”标志。( )

对 错

2、 车辆通过铁路道口,遇道口栏杆放下或发生停车信号时,当路边无停车线时,应停在距外侧铁轨5m以外,严禁抢道通过。( )

对 错

3、 充电的方式分为定电流和定电压两种。( )

对 错

4、 变速器在空挡位置时,可在发动机不熄火、离合器接合状态下传递动力传递。( )

对 错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会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对 错

6、 汽缸垫的作用是密封汽缸,防止漏气、漏水与窜油。( )

对 错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对 错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对 错

9、 违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对 错

10、 柴油机在压缩冲程终了时,柴油喷入气缸,形成可燃混合气,靠自身温度的升高,达到自燃,从而对外作功。( )

对 错

11、 紧急制动时,可以将变速杆挂入空挡,以增加制动效果。()

对 错

1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

对 错

13、 车辆相会应做到减速慢行,礼让三分。( )

对 错

14、 纵坡大于5%的路段,不可停放车辆。( )

对 错

15、 出车前检查应检查轮胎气压。( )

对 错

16、 四行程发动机工作过程中,做功行程温度最高。( )

对 错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 错

18、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对 错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监督管理。()

对 错

20、 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最重要的目的是制裁各种特种设备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对 错

21、 机动车高速行驶后,如果采取紧急制动,不会增加制动距离。( )

对 错

22、 平衡重式叉车指具有载货的叉车(或其他可更换的属具),货叉相对于前轮呈悬臂状态,依靠车辆的重量来平衡载荷的车辆。()

对 错

23、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年龄在18周岁以上。()

对 错

24、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复杂环境下倒车时,最好有人在车后指挥,阻拦来往行人或车辆。

对 错

25、 在搬运庞大物体时,物体档住驾驶员的视线,应倒开叉车。( )

对 错

26、 车辆在加注燃油时,不准检修和调试发动机,不准在注油容器附近进行锤击和磨削作业。( )

对 错

2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并作出记录。

对 错

28、 汽油发动机与柴油发动机燃烧时的点火方式是一样的。( )

对 错

29、 电瓶车辆的电气系统主要用于车辆的驱动运行。( )

对 错

30、 发动机机油加注的越多越好。( )

对 错

31、 《中华人民共合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区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对 错

32、 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七类设备。()

对 错

3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经复审不合格、或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注销。

对 错

34、 根据直流电机的工作原理,任何一台直流电机即可当电动机使用,也可当发电机使用。( )

对 错

35、 踩加速踏板一般是缓踏慢松。()

对 错

36、 安全岗位责任制是一项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其他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以切实实施的基本保证。()

对 错

3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拖带制动器失灵车辆时可以不用硬牵引。( )

对 错

38、 不同种类、牌号的燃料、润滑油可以混合使用。( )

对 错

39、 饮酒对驾驶员能影响很大车辆,驾驶员酒后驾车及易发生交通事故。( )

对 错

40、 车辆传动轴的长度是可伸缩的,以保证传动轴各种工况下即不脱开又不顶死。( )

对 错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使用单位只要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即可。()

对 错

4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对 错

4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操作、安装、维修及改造特种设备人员,不包括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对 错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 缴纳罚款、罚金

对 错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禁止使用国家明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对 错

46、 同平衡重式叉车相比,前移式叉车有作业效率高,通过性好的特点。()

对 错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对 错

48、 新车需要走合期,而大修车不需要走合期。( )

对 错

49、 运输、装卸作业人员作业时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

对 错

50、 车辆的转向机构、制动装置,上一班收车已作检查,因此出车前不必再检查。( )

对 错

51、 采用液力机械传动系的车辆,与采用机械传动系的车辆一样,可以拖起动以及利用发动机制动。( )

对 错

52、 车轮既支持全车重量,又吸收在路面滚动时产生的撞击振动,使车辆平稳行驶。( )

对 错

53、 低温环境下,柴油发动机要选用低凝点的柴油。( )

对 错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对 错

55、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目的是: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对 错

56、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对 错

57、 柴油机在进气行程中吸入的是一定配比的可燃混合气体。( )

对 错

58、 叉车最大起升高度是指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叉车满载,货物升到最高位置时,叉车水平段的上表面离地面的垂直距离。()

对 错

59、 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的新配取证人员,应向考试机构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1份。()

对 错

60、 车辆出入库门、车间时,允许用叉车把门顶开。( )

对 错

61、 车辆高速转弯时,容易产生车辆的横向倾翻。( )

对 错

62、 影响行车安全技术状况的有转向装置、车轮、灯光、喇叭等因素。( )

对 错

63、 蓄电池是一种可将化学能变成电能的装置。( )

对 错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对 错

65、 叉车行车时货物的最低点离地应300~400mm左右,与道路上固定物之间其距离不得少于0.5m。( )

对 错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对 错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进行使用。()

对 错

68、 活塞行程:上、下止点之间距离。( )

对 错

6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使用单位不必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自行检查。()

对 错

70、 电瓶车因无易燃易爆燃料,适用于易燃易爆场所工作。( )

对 错

7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

A、1个月

B、15天

C、一周

D、三个月

A B C D

72、 机油压力表的作用是显示。( )

A、机油温度

B、机油压力

C、机油量

D、机油流量

A B C D

73、 驾驶员在身体机能系统出现( )或不平衡时驾驶车辆容易发生事故。

A、不协调

B、失控

C、思想波动

D、情绪激动

A B C D

74、 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属于( )。

A、警告标志

B、禁令标志

C、指示标志

A B C

75、 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A、市级人民政府

B、省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

A B C

76、 1、在视线不良的情况下会车,要降低车速、鸣号,并加大两车间的( ).

A、纵向间距

B、行车前间距

C、横向间距

A B C

7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 )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A、30

B、60

C、20

D、10

A B C D

7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

A、经济运行

B、高效率运行

C、节能运行

D、安全使用

A B C D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责任制度。

A、交接班

B、节能

C、维护保养

A B C

80、 某储运公司用3T叉车卸集装箱内的设备。单件设备重2吨且重心位置不在中间,为了防止设备侧翻,劳务工王某去扶设备。叉车司机将设备起升后,设备突然倒向一边,将王某压倒,不治生亡。事故原因分析。()

A、安全意识差

B、违章指挥

C、超负荷

D、误操作

A B C D

81、 表示叉车通过性能的技术参数是:()

A、转弯半径

B、载荷中心距

C、离地间隙

A B C

82、 道路交叉口处和纵断面高度处应保持车辆驾驶员有( )。

A、足够的视野

B、充分的反应时间

C、活动空间

A B C

8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例行保养应由( )进行。

A、驾驶员本人

B、修理工

C、

A B C

8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起施行。

A、1月1日

B、7月1日

C、9月16日

D、10月1日

A B C D

8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A、一个月

B、二个月

C、三个月

A B C

8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A、生产安全事故

B、重特大事故

C、事故

A B C

87、 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A、异常情况

B、设备故障

C、事故隐患

A B C

8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两部分都是实行百分制,()为及格。

A、都是60分

B、理论知识60分,实际操作应会

C、理论应知,实际操作应会

A B C

89、 汽油的辛烷值越高( )越好,汽油号数越大。

A、燃烧性;

B、阻燃性;

C、抗爆性

A B C

90、 车辆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是驾驶员观察、判断和( )方面所发生的错误。

A、操作

B、速度

C、思想麻痹

D、生理因素

A B C D

91、 牵引车与挂车、挂车前后轮之间,应( )。

A、留有足够的空间间隙,以便于装卸和上下车

B、安装防护栏栅

C、连接紧密,不留间隙,为方便装卸和上下车可设置攀爬装置。

A B C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A、使用证书

B、登记证好

C、登记标志

D、登记机关名称。

A B C D

93、 ( )称为走合期。

A、机动车辆起步阶段

B、每月月初

C、新车或大修后的车辆及装用大修发动机的车辆,在使用初期。

A B C

9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蛀牙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负责。

A、经济运行

B、高效能运行

C、节能

D、安全

A B C D

9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

A、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B、驾驶证

C、IC卡

D、资格证

A B C D

96、 交班时,当班司机通知接班司机汪某,该叉车的行车制动效果较差,让汪某送修理车间。因生产任务紧,汪某驾驶叉车前往仓库作业,在厂区车行道上行驶时,发现前面有行人,即减速,鸣号示意行人让路,行人未注意没有让开,汪某立即踩下行车制动,结果将行人撞到。事故原因分析。()

A、带病作业

B、操作不当

C、超速行驶

D、未注意观察

A B C D

97、 CPD1.5表示的是。()

A、1.5T平衡重式蓄电池叉车

B、1.5T平衡重式柴油叉车

C、 1.5T前移式叉车

D、1.5T平衡重式汽油

A B C D

98、 在铁路道口( )单行路、弯路、窄路、陡坡等地段不准倒车。

A、平直路口

B、鸣号、加速

C、交叉路口

D、车间内

A B C D

9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A、半个月

B、一个月

C、两个月

A B C

100、 1、交通标志中用黄色做安全色,黑色对比色的含义是( )。

A、A、禁止标志

B、指示标志

C、警告标志

D、辅助标志

A B C D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目的是()

A、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B、预防特种设备事故

C、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D、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A B C D

102、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A、设计文件

B、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C、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D、监督检验证明

A B C D

103、 特种设备应急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A、发生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处理办法

B、发生事故后处理程序

C、明确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D、定期演练

A B C D

104、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A、安全使用说明

B、安全注意事项

C、警示标志

A B C

105、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分为包含。( )

A、电动车

B、蓄电池观光车

C、脚踏车

D、内燃机观光车

A B C D

106、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令停止使用设备,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A、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或国家命令淘汰、已经报废的设备

B、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C、在使用的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D、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A B C D

107、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为了方便举报应将()公布。

A、举报电话

B、电子邮箱

C、信箱

D、办公地址

A B C D

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特种设备( )单位的安全主题责任。

A、经营

B、生产

C、使用

D、检验

A B C D

109、 普通轮胎是由()组成。

A、内胎

B、外胎

C、衬带

D、气门嘴

A B C D

110、 1、季节维护是指在进入( )为车辆合理使用所进行的技术维护,可结合定期维护进行。

A、春季前

B、夏季前

C、秋季前

D、冬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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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3]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第三节 经营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十一条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第四节 使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3]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3]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第五十九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六十三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第六十五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十六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六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3]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七十一条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第七十二条 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十三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的收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3]

立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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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并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这部法律从一审时的65条增至本次的101条,补充细化了许多针对性强的条款。

“这几年北京不断有新的地铁线路开通,站内电梯、扶梯、锅炉等特种设备数量激增,再加上客流量大,安全形势复杂。我们特别欢迎有这样一部对特种设备生产、维护保养、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具体、细化规定的法律,以免一旦出现事故,相互推诿责任。”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运行工程总管李宇轩说。

“本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这是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血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以前事故发生后,有的责任不明确,只好由政府对事故损害‘买单’。本法就是要通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承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说。 [4]

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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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解读特种设备安全法 [5]

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表示,最近,我国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部旨在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律的及时出台,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生动诠释。

以人为本 立法为民

阚珂:特种设备听似陌生,但一提电梯、游乐设施,大家就熟悉了。特种设备包括锅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八大类,通常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若管理不善,易导致爆炸、坠落等生产和公共事故,严重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2012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数达822万台。以电梯为例,全国电梯数量由2002年35万台激增至2012年245万台。2013年,我国电梯的生产、安装和保有量均居全球第一。

数量猛增的同时,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更加复杂。仍以电梯为例,近年来我国电梯事故率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由于保有量激增,一些在用电梯老化严重,维护保养不及时不规范,电梯非正常停运、“困人”甚至“吞人”情况时有发生。

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我国立法工作始终坚持的一项根本原则。立法就是要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法是第一部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做统一、全面规范的法律。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安全责任 企业为先

阚珂:本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进一步突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

生产环节,法律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活动规定了行政许可制度;经营环节,法律禁止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使用环节,法律要求所有特种设备必须向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方可使用,使用单位要落实安全责任,对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一旦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应当立即停止运行,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这些条文都是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血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以前事故发生后,有的责任不明确,由政府对事故损害“买单”。本法就是要通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承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

细化条款 强化执行

阚珂: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这部法律从一审时的65条增至2013年的101条,补充细化了不少针对性强的条款。

近来连续发生的多起电梯安全事故表明,维护保养是重要环节。据了解,5月深圳罗湖某大厦电梯事故是由于维护保养人员违规使用液体润滑油对制动器进行润滑,导致电梯制动能力降低。针对类似问题,法律明确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承担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作业人员资格;维护保养过程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落实现场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又如,针对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问题,法律作了专门规定,如果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小区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一旦发生事故,物业服务单位如果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监管 依法尽责

阚珂: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监管,不应是“保姆式”越俎代庖包揽企业责任,而应是“警察式”的监管,依法督促产、销、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要求,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法律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码头、商场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法律规定,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同时,要求监管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便于公众查询。

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阚珂: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每条生命的陨落都会给家庭带来巨大损失和痛苦。

使用电梯时、在游乐园玩耍时,要注意安全提示并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指挥;儿童乘坐扶梯,要有成年人陪同看护;饭馆、家庭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要来源于正规渠道……徒法不足以自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然而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每个人自觉增强安全意识。(注以上法法律以国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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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的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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