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扣缴是什么意思及源泉扣缴通俗理解

问题 1

我们单位利用闲置资金从证券市场上购买的国债逆回购产品,收到利息进了投资收益,用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铂略答

国债逆回购业务,是指企业通过国债回购市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因此,企业取得国债逆回购收益应当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入申报表“未开票收入”栏。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问题 2

为公司做设计的非员工负担差旅费可以计入管理费或者成本吗?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铂略答

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按照税前扣除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七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如果真实发生、与本公司业务相关且属合理,取得公司抬头发票并有相关资料辅证,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问题 3

慈善协会捐赠,是否可税前列支?

铂略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相关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相关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问题 4

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铂略答

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与有几个股东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注:即使只有一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仍然是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

问题 5

2020年公司购入100万小轿车可否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

铂略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如果符合此文件规定,可以依法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问题 6

企业所得税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税前扣除吗?

铂略答

可以依法税前扣除。(注意“依法”二字,不是不可以,是有规定条件的。比如发票、完税证明等凭证,与税前扣除相关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等。)

参考资料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 7

公司法人没在公司缴纳社保,那么公司法人的出差机票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铂略答

法定代表人可以不在公司任职,比如挂名的董事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在公司任职的法定代表人,相应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如果不在公司任职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按照董事费的方式在税前扣除。

问题 8

展会活动在国内举行,一部分费用以人民币支付给举办方国内公司,一部分费用支付给举办方国外公司,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对外汇支付部分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铂略答

如果是会展费用,由于会展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内,支付给举办方国外公司的费用,应当代扣增值税,如该国外公司在境内劳务时间超过183天,应当构成居民纳税人,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会指定贵司扣缴该国外公司营业利润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通常简称“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通常简称“指定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明确了具体事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问题 9

请问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铂略答

不得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问题 10

公司雇用退休人员,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吧?

铂略答

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问题 11

一家盈利性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和个人私底下达成和解,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公司支付了个人赔偿款。该笔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铂略答

此乃理所当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上所述,既然“发生医疗事故”,当然乃是(医疗)经营过程中发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事故赔偿并未对应应税销售行为,当然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其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外,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声明:

本文档中所含数据乃一般性信息而非全面的说明。在做出任何可能影响自身的财务或业务决策或采取相关行动前,请咨询您的铂略专属咨询顾问或其他服务供应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hzc88@qq.com举报,本站将立刻删除。
(0)
六月的雨
上一篇 2024年9月2日 上午6:33
下一篇 2024年9月2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