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什么新规定?回收报废车时,应当核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逐车登记机动车型号信息核对,车辆型号、车架号、号牌信息是否与登记证书记载的信息一致。
并收回下列证牌:
1.登记证书原件;
2.行驶证原件;
3.机动车号牌。
注意:将机动车交予拥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的企业进行回收。
回收报废车后:
1.应如实录入机动车信息;
2.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3.上传拆解前后照片;
4.注销证明及《回收证明》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回收拆解有何新规?
1.报废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车蓄电池不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2.机动车车架或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回收证明》。
3.机动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不得出具《回收证明》发现回收的报废车疑似为赃物或者其他违法违规等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4.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拆解禁止交易,报废车整车、拼装车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
5.拆解报废车应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要求,并要求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录像保存至少1年。
6.企业应遵守环保规定建立固体废物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