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据报道,张某某从2007年10月进入重庆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07年10月8日起到2013年10月9日的劳动合同。2007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了《关于履行经销员业务的协议》,协议约定了经销风险金的提取办法。张某某从事销售工作至2012年底。2013年3月11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张某某办理了退工手续。张某某实际知道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为2013年6月,公司为徐某军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3年2月份。
2015年7月,张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7万余元、并支付2007年11月份到2012年11月份销售提成180万。因劳动仲裁委逾期未裁决,经张某某申请后该委终止审理该案。张某某遂向法院起诉。但是公司主张申请劳动仲裁时已超1年的仲裁时效,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起诉依据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依法驳回了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件分析:
1、本案争议焦点就是劳动者维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也就是说劳动仲裁申请期限是一年。其中需要注意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1年诉讼时效限制。
3、来看一下其他需要注意的诉讼时效。第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时限是2年。第二、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时限是15日,维权者要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第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是60日。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时限是6个月。最后,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用人单位发起鉴定时间是30日,用人单位未按期申请的,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时限是1年。
结语:
综上,就是劳动者维权是需要注意的,容易忽视的诉讼时效,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再去维权,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