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和补偿的区别是什么及补偿和赔偿的解释

征地拆迁“赔偿”与“补偿”到底怎么区分?

众所周知国家征地拆迁都会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的补偿,

俗话说的好“拆我的房子你得赔我钱”,

但是好多人不会刻意区分“赔偿”与“补偿”,

那么这个两个词到底是什么意思。

而所谓“赔付”与户籍又究竟是何关系呢?

补偿和安置是一码事吗?

户籍不在房屋和土地所在地,遇到拆迁是否就没有补偿呢?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征收补偿与户籍关系不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征收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在这种情况下,补偿与户籍无关,仅需考虑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谁的名下,或者房屋的实际共有人都是谁,补偿的归属就很清楚了。

同住的成年家属多少、户籍人口多少都与补偿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只有在牵涉保障房分配、公房承租人变更等问题时才与这些相关,但这都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多少无直接关系。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户籍与补偿利益有较大关系,

1,是是否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是从村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是否合法。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地的被征收人两种主体。根据我国现行的户籍登记制度,村民资格的取得首先以户口登记为前提条件,户口登记也应当作为村民对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分配依据;其次,要看当事人是否享有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最后,要查清当事人是否在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活。

3,要求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应归属于其所有者,在土地经营权允许流转的情况下,其所有者完全可能是不具有本村户籍的人甚至是城里人,那么这部分补偿利益也应当依法给到他们手中。三,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应归属于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人。

在按“自然户”补偿的情况下,补偿利益属于该农户的全体家庭成员共有。此时,只有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才有权享有这部分补偿利益,而“资格”与户籍是高度相关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也不能轻率地认为“没户籍就意味着没有农村房屋这部分的补偿”。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在未自愿有偿退出其宅基地前,仍继续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上房屋的合法权利。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义务主体的确定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虽未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后,应当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征收决定,并在无法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时,另行以自己名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但前述法律规范规定的不明确,并不能成为市、县人民政府规避履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义务的理由。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被征收人合法房屋,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合理补偿的义务。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形式虽然多样,参与主体虽然多元,但如果补偿安置问题无法通过协商或签订协议方式解决,且无法定主体作出补偿决定,又无生效裁判对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过裁判,则合法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依法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以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为由,而否定其应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义务;即使认为被征收人补偿安置诉求“要价过高”,依法无法满足。

亦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书面的补偿决定,并依法告知救济途径;而不能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或者以反复协商代替书面决定,甚至以拖待变造成安置问题长期无法通过法治化渠道解决,造成既损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又提高补偿安置成本。人民法院亦不能以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并非补偿安置义务主体甚至并非征收主体为由而裁定不予立案。

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都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直接相关,有资格有补偿,无资格无补偿。

房屋安置目的就是保障本村村民的居住生活,对户籍已迁出且实际不在本村居住生活的人一般不会给予这部分安置。这部分利益多通过“村民自治”确定,不是法定的补偿。农村和城市的房屋征收补偿事实上是存在较大的区别的。城市强调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的补偿,农村则突出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而户籍和“资格”始终是贯穿农村征地拆迁中的大问题,农民朋友如遇到这类纠纷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自己的补偿安置主体资格,可以来律师所咨询相关事宜,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在拆迁征地方面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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