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小明最近又遇到了糟心事,做代驾的时候开着客人的车和一辆宝马发生了剐蹭。交警队第一次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明负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然而对方不服,提出了复核申请,复核后再次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明负全部责任。
小明认为对方一定找关系了,所以第二次才改成了自己全责,气愤之下想要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甚至还想去法院打官司。
那么问题来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吗?
不能行政复议,也不能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针对的都是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这两条路走不通。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案件证据材料之一,不能提起行诉讼。
有些朋友大概会疑惑,交通事故认定书都让我负全责了还不够具体吗?其实,这里的“具体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单点儿理解,就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直接剥夺或限制了你的权益。比如罚款两百,吊销营业执照等等。
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责任划分,没有类似的处罚或者给付的强制性要求。如果认定书有强制性,每个人都按照责任划分配合办理保险理赔给予赔偿,又哪儿还会有那么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到法院呢?
及时提出复核申请,必要时通过诉讼解决
拿到事故认定书后,一定要仔细查看。在事故认定书的最后一页往往有几行小字提示:“当事人对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一次为限。”
所以,如果对认定有异议,一定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但同一事故只能复核一次,如果像小明这样,对复核后的认定不服怎么办?
还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申请调解要在收到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申请。但是调解并不具有强制力,需要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共同协商、最后达成一致。很多时候事故双方往往各不让步,那么调解就无法解决问题。这时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防患未然是关键
其实,小明的案例并不复杂,双方剐蹭只是造成了车损,不涉及人员伤亡。车损造成的损失即便不低,也不会超过保险限额,如果小明驾驶的是自己的车,就算对责任划分不认可,通过保险理赔也不会对自己造成什么大的损失。
问题就在于,小明是代驾,开的是客户的车,即便客户配合办理保险理赔,最后的赔偿损失还是要由小明自己承担。
其实,通过这次事故,小明应该认识到代驾职业的风险性,买一份驾驶员保险作为职业保障。驾驶员保险和车险不同,是以某一个驾驶员为基准,不论他开的是不是自己的车,一旦发生了什么意外,驾驶员和随车人员都有保障。
所以说,责任认定有异议,三日复核需牢记,复核结果还不服,调解诉讼均可以,若问什么最重要,行车规范数第一,保险保障也别忘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