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多少及法定违约金标准

最近经常有朋友咨询小保关于合同违约的问题,比如“对方违约,我能索要赔偿吗?我能得到多少赔偿?”、“签订合同时,怎么约定违约赔偿标准比较好?”、“违约金怎么算?”等等。看来,有不少朋友都踩过好不容易签好了合同,也会被“放鸽子”的坑!那么面对对方的合同违约,作为守约方的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违约金应该怎么约定比较合适?

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就是违约责任条款。违约损失赔偿作为违约责任中适用范围最广的方式,对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功能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损失赔偿制度而言,明确违约损失的赔偿范围又是其关键所在。

一、买卖合同违约的主要表现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主要表现在:一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交或不收货;二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适当履行。当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以上的其中一种或者两种情形,就属于合同违约,这时候守约方就可以向违约方索要违约损失赔偿。

二、违约损失赔偿标准

违约损失的赔偿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1、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有效保护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1)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2)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3)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

(3)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

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19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

(1)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

(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3)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4、损益相抵原则

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承认此原则。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

三、违约金

违约金有哪几种?

1、法定违约金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一般是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约定一定的比例范围。

2、约定违约金

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亦会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是什么?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于该条款只对违约金过高进行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过高违约金的认定多不明确。

法律明确提出以超出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认定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依据,即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在超过实际造成的损失30%以内都视为合理不算过高。从而给司法实践认定约定违约金过高和当事人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提供了具体的标准,使其有章可循。

合同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或者是按照法律规定,在一方违约时支付给另外一方的经济补偿,对于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也可以发生违约行为后请律师帮忙计算违约金数额或调整违约金数额。

四、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能否同时主张?

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在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禁止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最后,小保提醒大家在拟定违约条款时,应明确违约损失赔偿的条款,增加关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及差旅费等损失由违约方赔偿的责任条款。同时,应对违约可能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进行充分的阐述和释明,以确保在对方违约时,能够保证充分获得违约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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