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上一篇文章中有提到有些人喜欢担任法定代表人,不管自己是否参与企业的经营,不管这个企业是否和自己相关联,就是单纯的觉得当上了法定代表人就有了一种做老板的满足感。当然,还有一部分人是因为企业愿意付费让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整理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风险知识点,以便大家了解风险点后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而不是因为误解而盲目跟风或者做出因小利而失大的决定。
(1)民事责任风险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因经营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需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如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或侵权行为,损害公司利益,除实施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需承担责任外,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参与了决策或签署了相关文件,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也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在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表决时已明确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中,或者法定代表人对相关人员的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失。
(2)行政责任风险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虽然,《民法典》生效后,《民法通则》已经废止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定法定代表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某些情况依然包含上述事项。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对公司的行为不知情,且主观上没有过错也不存在失职行为。
(3)刑事责任风险
通常而言,对于公司从事的犯罪行为,应由公司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例如,环境污染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非法经营罪等。而对于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法定代表人认定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
(4)其他风险
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例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禁止高消费,不能坐飞机、高铁、办理银行贷款等。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
③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因此,如果公司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制出境。
⑤如果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因此,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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