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在深圳骑电动自行车要登记方可上路行驶。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管理规定》中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车辆所有人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的登记材料,查验车辆,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电子登记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运用智能信息化管理手段,研发电动自行车智能信息化号牌,依照核定的非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收费。
《管理规定》中规定,禁止对销售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安全;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翻新等改装行为。
而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并携带行驶证;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得饮酒驾驶;不得逆向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附载儿童的,应当确保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
对于不按规定上路行驶的,规定中也提到了惩罚措施。其中,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五百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规定扣留车辆,处二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规定扣留车辆,处五千元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此外,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