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间,即接到执行申请后应当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就是,发出执行通知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同步进行。
法律并未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定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届满或报告财产之后,所以,执行法院在发出执行通知后,裁定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2015)执复字第24号福建某公司与珠海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简要案情】
一、珠海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某公司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19日向福建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申报令,要求其自动履行义务;
二、同日,福建高院作出裁定,冻结扣划福建某公司银行存款21000万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2015年6月1日,福建高院作出裁定,查封并拍卖福建某公司名下三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四、福建某公司提出异议,被福建高院驳回;
五、福建某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复议,理由是福建高院在其申报财产和自动履行期间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驳回福建某公司的复议申请
【裁判规则】
一、关于发出执行通知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后,首先应当发出执行通知,一方面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另一方面通知其承担法定的迟延履行利息等。其次,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执行程序解释第30条规定,执行员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同时或三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二、关于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演变
1991年版本和2007年版本的民事诉讼法,对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定在特定情形,即执行员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并有可能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删去了执行通知中关于履行期间的规定,删去了“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两款汇成一款。
三、民事诉讼法第240条和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等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了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第242条规定了向有关单位查询并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第243条规定了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第244条规定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以上法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均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前提。而修改后的第240条则规定了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质性地改变了发出执行通知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关系,与其后的几个法条存在一定的冲突。
根据修法的目的和制度安排,对第241条至第244条做扩大解释,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扩大解释为“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
【法条指引】
《民事诉讼法》第240条 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241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242条 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243条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242条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二条 执行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