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受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某软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法院以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是否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判令某软件公司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担保人李某、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12月25日,某银行与某软件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管理,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借款利率为LPR利率加92个基点,逾期后罚息利率上浮50%。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及其配偶刘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500万元,但被告某软件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截止2021年1月11日,尚欠本金500万元,利息175.6万元。某银行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某软件公司于起诉前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注销。
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等,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某软件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经查,被告某软件公司于起诉前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注销。法院认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行政实体法的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公司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有限责任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就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市场主体资格当然消灭。但其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并不立即消灭,并不能据此免除其债务返还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某软件公司返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李某、刘某作为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仍要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大量的债权、债务,对外仍然要以公司名义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