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检察官审查起诉案件,必须拟写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简述发案、破案经过、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之后,重点审查认定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分析,提出需要说明的问题,最后,作出承办检察官意见。
承办检察官意见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提出对全案事实、证据情况、定性和法律适用的检察官意见;二是提出对各犯罪嫌疑人具体的量刑建议。经规定程序决定起诉的,由承办检察官拟定起诉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对各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折算,逐一提出量刑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量刑结果有实质的影响。实施量刑建议,是这样折算量刑建议的: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依法量刑原则。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既要考虑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则。实践中,主要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主观恶性大小、行为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认罪悔罪等因素,依法提出从严或从宽的量刑建议,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均衡原则。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具体实施量刑折算的步骤和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量刑建议。
第一步,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常见犯罪确定了量刑起点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共同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缩小量刑起点幅度。量刑时,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量刑起点。
量刑起点一般为确定刑。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检察官综合全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同样是盗窃犯罪,一个刚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与一个好逸恶劳无业人员相比较,前者可能量刑起点较低。假如后者在安徽省内一次诈骗同厂某被害人财物价值35000元。参照安徽省《实施细则》:“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即5000元)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确定该犯罪嫌疑人量刑起点为10个月有期徒刑。
第二步,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其包括量刑起点和增加的刑罚量两部分。参照安徽省《实施细则》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上述该犯罪嫌疑人诈骗数额超过“数额较大”立案标准数额30000元,应当增加20个月刑期。其基准刑为30个月有期徒刑。
第三步,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量刑建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在基准刑的基础上,结合《指导意见(试行)》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量刑情节,对基准刑增加或者减少,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