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总工会落实办法 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_女职工

3月3日从市总工会获悉,《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本月起正式施行。为推动《办法》在我市尽快全面贯彻落实,市总工会将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宣传普及《办法》,并聘请律师为女职工讲解系列法律法规。 据了解,《办法》旨在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和健康。《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时,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办法》还针对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等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作出相应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检查,至少每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宫颈癌、乳腺癌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据悉,本《办法》适应范围为,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或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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