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与受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等进行了明确。《解释》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 王振宇:《解释》同时规定,认定精神损害有违公序良俗的,可不认定存在精神损害,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可酌情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司法裁判行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解释》还规定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解释》明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两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同时明确了这两种责任方式的承担范围,具体方式的协商以及决定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 王振宇:根据《解释》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赔偿请求人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少于一千元,且其请求事由符合本解释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经释明不予变更的,按照其请求数额支付。
另外,跟据《解释》规定,请求人在申请人身权赔偿的同时,应一并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应一并申请不同责任方式,力求国家赔偿案件得到一次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