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针对企业职工特定工作岗位发放的一种待遇。
企业单位发放高温津贴的国家依据是2012年国家安全总局制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只要企业存在安排劳动者高温作业或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况,企业就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属于必须发放的待遇。但是,具体标准全国并不统一,由各省市自行确定。
从事高温作业,是不分季节的,只看工作条件。高温天气是看季节的,一般是6~9月份(东北地区一般只有三个月,而南方地区可能长达5~7个月)。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由于退休人员一般不可能从事高温作业,而且也不可能在高温天气下从事劳动,因此从以上条件来看,退休人员没有高温津贴的。
不过具体情况还是有一些特殊的。山东省2021年5月份发布《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要求企业调整防暑降温费标准。防暑降温费跟传统意义上的高温津贴不同,但应当是包含关系。文件规定,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企业人员防暑降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防暑降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从6月份发放一直到9月份,共4个月。其他作业人员防暑降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4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180元。防暑降温费的成本列入企业的用工成本费用。
没有工作企业的退休人员,没有这种待遇。但是不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人员,也可以参照其他作业人员的标准,享受每人每月180元的防暑降温费。这种情况在全国也有,比如说天津市、宁夏自治区、甘肃省等都有对其他作业人员发放的有关待遇。天津市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宁夏和甘肃其他作业人员待遇为每人每天8元。
关于退休人员发放类似防暑降温费待遇的情况,全国还真的有。杭州市和宁波市等一些地区对退休人员6~9月份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这也是历史政策的沿革造成的。
发放的历史依据,是浙江省2010年《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02号),指的是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30元。因此,杭州市就下发文件对退休人员一起发放。
可是2014年和2018年,浙江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和《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明确指出职工夏季高温津贴即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取消了非高温作业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待遇。但是有关退休人员的清凉饮料费,一直执行至今,标准始终维持在每月130元,4个月总共520元。
这样的补贴补助类待遇,全国并没有太多的地区有。希望随着未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有关待遇能够全国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