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待遇
1.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1)缴费到账次月起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待遇;
(2)缴费到账次月起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补贴待遇;
(3)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流产、引产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男职工:
(1)其未就业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
(2)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
特别提醒:
1.参保人员在国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生育津贴与工资不兼得,退休人员不计发生育津贴;
3.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资料到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
4.申领生育津贴应在医疗终结或分娩后3个月内申领;
5.异地生育及异地流引产手术要在生育或手术前做异地生育备案。(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辽宁天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按规定时间到市医保局或各所属分局办理申领手续。)
二、申领材料
(一)女职工妊娠分娩所需资料
1.《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2.《出生医学证明》、《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注:1.异地或非定点医院就医及未在定点医院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的需提供《医疗费收据》原件;2.《生育登记单》无防伪标识(辽宁省外的)或互联网无法查询相关信息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二)女职工流产、引产所需资料
1.门诊就医患者提供《手术记录单》或《药流记录单》,自然流产门诊就医患者提供完整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住院患者提供《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领男职工护理假工资所需资料
1.《出生医学证明》、《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注:《生育登记单》无防伪标识(辽宁省外的)或互联网无法查询相关信息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四)申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
1.《医疗费收据》原件;
2.《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3.《出生医学证明》、《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
5.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注:《生育登记单》无防伪标识(辽宁省外的)或互联网无法查询相关信息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