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及司某某危险驾驶案_被告人

被告人司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5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镇**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值班律师:赵怡婷 河南省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2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司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小型普通客车沿劳动路行驶至泘沱村南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检验鉴定:司某某每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0.05mg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事实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司某某拘役二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检察官:赵志田2021年1月4日 1.被告人现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2.侦查卷宗2册及起诉书8份;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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