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生效后,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除了唯一一套住房之外,没有其他流动资产如现金或银行存款可以执行。那申请执行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呢?
依据最高法院2015年5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即对被执行人只要符合以下情形,即使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仍可以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分析:即被执行人只要能有居住的地方,法院就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分析:这是对被执行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惩罚。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分析:只要解决被执行人有居住的房屋或者有钱租房,法院就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