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的无效条件及代书遗嘱的新规定

案例:

孔爷爷与陈奶奶是结婚多年的老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孔一,女儿孔二。孔爷爷去世后,由于儿子孔一不孝顺,陈奶奶一直与女儿孔二在一起生活,平时日常照顾也都是由孔二负责。陈奶奶担心日后自己去世后,儿女因为老房子继承起争端,于是按照当年老伴将房子订立给她时那样,也订立了遗嘱,让女儿日后继承老房子。

陈奶奶去世后,孔家兄妹二人因为房子继承问题起了争执,儿子主张自己占百分之四十,给妹妹百分之六十。女儿主张按照老人生前的订立的遗嘱执行,但儿子一直主张遗嘱是妹妹伪造的,算不得数。

带着这样的疑问,孔女士希望律师可以帮助到她。但律师在现有的证据下却做出了不乐观的判断。因为陈奶奶订立遗嘱时,由于老人家是文盲,是让孔二书写了一份遗嘱,老人家在上面只是按了手印,并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是老人订立的,在这样的证据条件下,律师建议孔女士最好是和她哥哥调解,上庭的话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法律分析:

代书遗嘱的有效形式

1. 代书遗嘱须由被继承人亲自口陈述遗嘱内容,并由其中的一个见证人代为书写。

2. 代书遗嘱须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见证人中的一人可为代书人。

3. 遗嘱见证人须在场亲自见证代书遗嘱的全部过程。

4. 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需要在遗嘱上签名;代书遗嘱上必须注明年、月、日。

结合本案,陈奶奶订立的这份遗嘱,出现了多处缺陷。首先老人的代书人是继承人孔二,孔二作为继承中的受益方,自己为自己书写,这本身就是很容易被诟病。其次订立时只有继承人和订立人,没有中立的第三方见证。再次在家中订立,老人和女儿一起居住,在家里订立遗嘱很难举证老人没有受到胁迫,进而影响到订立人的真实意愿。最后老人只有在遗嘱上的手印,没有其他手印保留下来,没有对比很难证明是老人自己的手印。

小贴士:

建议老人决定由和自己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继承财产的,最好不要在家中订立,应到中立的第三方机构,我们平时总是说要见证人和代书人不要有利害关系。同时在环境上也应尽量避免被人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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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的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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